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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经营】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经营车库 业主讨要车库收益 |
【jingying】2013-1-14发表: 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经营车库 业主讨要车库收益 认为小区车库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,业主陈女士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的车库出租收益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。陈女士诉称:2006年12月3 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经营车库 业主讨要车库收益认为小区车库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,业主陈女士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支付从2009年9月至2011年9月的车库出租收益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。 陈女士诉称:2006年12月3日,她购买了一套房屋。合同约定,c座地下一层上水、下水、燃气、供电、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。2009年1月,原告入左发现地下一层、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,月租金400元。2009年1月,某物业公司开始管理小区,并与开发商一起收取租金。 原告曾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协商,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故诉至法院,要求开发商支付自2009年1月至2011年9月间,因占用原告房屋公摊面积从事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9600元。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,支付自2011年11月至今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。 庭审中,开发商辩称:c座地下室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。地下一层上水、下水、燃气、供电、通风管线设备层各个设备占用的是公摊面积,但并不是指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,而且经有关机构审核,本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,有权进行处分。 物业公司辩称,被告接受开发商委托从事物业管理。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》中明确了公摊面积不含车位,故被告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:2008年开发商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,2009年开发商开始将车位出租。2011年9月,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。 法院认为:开发商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,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、收益的权利。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,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。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法院未予支持。 法官讲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、收益分配等事项,有约定的,按照约定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。来源每日新报) 经营jingying相关"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经营车库 业主讨要车库收益"就介绍到这里,如果对于经营这方面有更多兴趣请多方了解,谢谢对经营jingying的支持,对于开发商将公摊面积经营车库 业主讨要车库收益有建议可以及时向我们反馈。 (【jingying】更新:2013/1/14 23:27:56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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